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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新闻中心 > 每日事故案例 | 安徽滁州市“2019.2.22”物体打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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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事故案例 | 安徽滁州市“2019.2.22”物体打击事故
发布时间:2021-10-28        浏览次数:9        返回列表
 2019年2月27日8时30分左右,滁州市应急管理局接到苏滁现代产业园管委会报告:接到群众来访,经初步了解,2019年2月22日7时50分左右,在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安徽康能电气有限公司新厂房建设项目工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安徽康能电气有限公司新厂房建设项目,施工方: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方:安徽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18日,该工程项目开工建设,2019年1月25日,春节停工,尚未复工。目前,该工程项目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
 
(二)事故发生相关单位、个人概况
 
2、施工单位
 
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公路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水电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环保工程;建筑劳务分包;铝塑门窗、阳光房、技术护栏生产、安装、销售。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等资质,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康能公司通过协商,承包了康能公司新厂房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承包范围:康能电气新厂区建筑工程施工及总承包服务,建筑面积约15300平方米。
 
2018年底,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口头与安徽某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由安徽某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加工钢结构厂房施工所需的钢构件,并约定2019年春节后提货。
 
3、监理单位
 
安徽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工程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等资质。
 
安徽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康能公司于2018年11月18日,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该公司成立了安徽康能电气有限公司厂区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为王某青,但未通知被任命的总监王某青到岗,仅派一名监理工程师高某从事现场监理工作 。
 
经调查,2018年12月6日,该公司监理部向康能公司、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抓紧时间办理施工许可证。
 
4、运输单位
 
南京某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货物运输;公路货运代理;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货物配载服务;提供劳务服务。
 
经调查,该公司安全管理粗放,主要以驾驶员的自主管理为主。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驾驶员教育培训无台账记录,无安全例会记录,无隐患排查台账等。
 
5、死者情况
 
凌某俊,苏AN3307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持有A2E机动车驾驶证,2017年8月,以合资购车进入南京mou1运输有限公司工作。
 
(三)车辆情况
 
苏AN3307,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使用性质:货运,苏AN3307挂,车辆类型:重型普通半挂车,核定载质量:33500KG,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8月。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事故发生时,装有钢构件39件(其中钢柱1件,钢梁38件),单件质量800-830KG,总质量约32吨左右。后部钢构件超出车厢约1.4米左右。
 
(四)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康能公司厂区东南侧,车辆停在两栋正在建设的钢构厂房之间的泥石路上(路面不平整),车头朝东,车尾朝西,从厂区大门到停车点约150米左右。货车上码放三层钢构件,上面两层已明显倾斜。根据苏滁产业园派出所提供的询问笔录和调查组现场勘察、询问了解,事故发生时,货车车厢前半部3根绑带未解开,后半部车厢4根绑带有2根虽解开但未抽掉、其它2根蹦断的痕迹;当时工地租用的汽车吊车位于货车尾部方向,间距3-4米,正在做前期准备工作,尚未支腿起吊。负责钢构安装的负责人苗某刚走到吊车附近,其他几名帮助卸货员工在厂区大门附近,离货车较远。
 
据现场勘查了解,施工场地内钢构厂房之间路面尚未硬化,道路不平整;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
 
二、事故发生经过
 
2月21日下午,凌某俊通过网络运满满,联系到合肥市一家物流公司,承揽安徽某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钢构件的运输业务。当日实际装载钢构件39件(其中钢柱1件,钢梁38件),分前后车厢分别码放三层,其中前半部分车厢内钢构件三层用3条绑带固定,后半部车厢内钢构件下面二层用2条绑带固定后,再与上面第三层一起用2条绑带固定。约17-18时左右,凌某俊通过物流公司提供的电话通知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康能公司厂房钢结构安装的班组长苗某,苗某随即打电话给工地租用的汽车吊车驾驶员田某超,要求其22日早上7:30左右到工地,准备卸货。当日晚上,钢构件运至滁州市。
 
22日早上7:30 左右,苗某、田某超分别赶到康能公司工地,苗某给停在工地附近的货车驾驶员凌某俊打电话,要求其将货车开进康能公司工地指定位置。7:50左右,货车开进工地停稳后,田某超开着汽车吊车倒车停在货车后方约3-4米的地方,查看地面情况,准备支腿起吊。倒车过程中,田某超通过后视镜看见驾驶员已解开车厢后部一根绑带。随后,田某超听到身后传来很大的响声,回头看到货车右侧掉落3根钢构件,将驾驶员压在下面,同时货车左侧也掉落1根钢构件。这时刚走到吊车旁的苗某听到响声、看到钢构件压倒人,立即喊远在门卫处的4个工人过来抬钢构件救人。因钢构件太重,人工无法移动,苗某就让田某超支腿,利用吊车起吊钢构件救人。约10分钟左右,吊车准备完毕,开始起吊钢构件。很快3根钢构件被移走,凌某俊被救出,随即被抬上工地上的一辆面包车,紧急送往最近的皖东人民医院抢救。8:50左右,伤者被送到医院,经医生诊断、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凌某俊安全意识淡薄,在车厢内装载的钢构件不稳的情况下,违规站到车厢旁解绑带,被滑落的钢构件砸到致死。
 
(二)间接原因
 
1、南京某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职工安全防范技能低;车辆配备的安全防护用具绑带陈旧,不能根据载货实际情况,及时提醒驾驶员采取钢丝绳固定保护;
 
2、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现场安全管理缺失,疏于对外来第三方的安全管理;
 
3、康能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对承包方未认真履行统一协调、管理的职责。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作业,相关方现场管理不严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追究责任人员
 
凌某俊,苏AN3307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在运输钢构件时,装载货物超长;送货进入施工现场在车厢内装载的钢构件不稳的情况下,违规站到车厢旁解绑带,被滑落的钢构件砸到致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李某高,男,xx岁,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派驻康能公司建设项目项目部经理,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明知无施工许可证仍进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风险管控不力,现场道路未硬化、场地不平整,不满足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对事故的发生应负直接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77号令修改)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建议对其处3000元的罚款。
 
2、陈某,男,xx岁,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明知康能公司建设项目无施工许可证,仍然让项目部违法违规进行施工,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管理职责不清、道路未硬化、场地不平整等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领导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8000元)的30%罚款,计14400元。
 
3、王某微,男,xx岁,康能公司厂房建设项目现场负责人。未能严格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未认真履行统一协调、管理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应负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77号令修改)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其处2000元罚款。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南京某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缺失,职工安全防范技能低;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车辆驾驶员的动态安全管理不到位,不能根据载货实际情况,及时提醒驾驶员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建议由车辆登记地南京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其违法违规情况认真开展调查,依法依规处罚。
 
2、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方,未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在建设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情况下,违法施工;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施工现场道路未硬化、场地不平整;安全管理缺失,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对外来第三方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对驾驶员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3、安徽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总监长期未到岗履职;对施工现场道路未硬化、场地不平整等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77号令修改)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其处2万元的罚款。
 
4、安徽康能电气有限公司,无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始建设,未认真履行统一协调、管理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其处1万元罚款。
 
 
 
 
 
                                                                             如何维护吊车才能让使用更安全
吊车经常维护和保养对于随车吊工作效率和使用寿命来说都有大大的提升,保证作业来说十分重要。
 
用户要定期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常规检查:
 
1、吊车检查各管路连接和固定密封处是否松动,渗漏油。 
 
2、检查随车吊各紧固件是否松动,重点查看横梁和底盘车大梁、回转承和横梁及立柱之间的紧固件是否牢固。
 
3、检查吊车各紧固件是否松动,重点查看横梁和底盘车大梁、回转承。
 
4、检查液压油、润滑油是否充足
 
5、检查钢丝绳及附件的使用情况,绳卡是否牢固,钢丝绳是否处于轮槽中。
 
6、检查带动吊臂伸缩的同步钢丝绳,如发现钢丝绳有松软现象,应及时调节螺母进行收紧。
 
 
经常摸黄油:
 
黄油对于吊车来说相当于女型用的护肤品,起到保护润滑的作用,是常用的一种润滑脂,特别是折臂吊和大吨位的随车吊,因为这种吊车都是带载伸缩的,在使用黄油为吊车进行润滑时需要谨慎,不合理和错误使用黄油时,都会影响随车吊使用安全。
 
定期检查:
 
因为吊机使用过程的不确定型,不同工况都会对随车吊产生不同的不同的影响,所以定期检查会对吊车减少故障率,
 
不要超负荷工作
 
各种吨位的吊车都有一定的安全系数,可以减少短期的超负荷工作,但是钢材都有疲劳型,所以尽量不要超负荷工作,而且超负荷工作野会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